日常业务中,有不少股东以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因未涉及现金流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1、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无需出具验资报告,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股本/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2、公司用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实质是公司对股东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股东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3、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考文件
参考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参考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