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
1、释义
明股实债顾名思义,名义上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实际上表现为债务融资的实质。在投资方式上不同于纯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而是以股权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与融资方约定投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的刚性实现为要件的投资方式。本质上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特征,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种债权投资。
2、关键因素
判断的关键因素包括收益的约定、主体退出方式以及投资人主体权利三方面,具体如下:
1)以获得投资本金为基础的固定收益为目标
在明股实债的融资安排中,投资人虽然是以股权方式投入资金,但不论企业经营状态如何,均需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偿还本金或利息,固定回报的偿付主体通常为融资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关联方,而融资溢价作为融资方的资金成本,溢价率通常参照人民币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故该方式既有“股”的性质,也有“债”的特点。底层股权的退出通常是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远期回购为主,并且也增加部分增信措施,包括对回购的连带担保,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高信用等级主体对本金回购金额与收益差额的补足承诺。除回购外,通常保证投资人的退出的措施还有对赌条款、强制定期分红条款、股权维持费、抽屉协议等方式,本质上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特征。3)不具有股东的股利分红权利,也不承担融资方的亏损投资人基于投后风险的需要往往要求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对具体的涉及协议预定的事项有表决权,甚至派驻管理人员、保管印章等,但这些安排多数仍以保障投资人本金与利息预期收回为目标,并不谋求对融资主体的经营管理权,也不要求对融资主体的净资产和经营成果享有分配权,当然也不承担融资主体的亏损。若被认定为债权投资,在破产清算时投资人也可以优先于股权受偿。
二、何种模式
明股实债作为实质上的债务工具融资,根据操作方式、偿债主体等不同,基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三、税务如何处理
1、明股实债的相关税务法规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相关规定如下: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营改增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5项第1款:“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提供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除36号文所述的固定收益外,若在股权投资中约定本金可收回,不论该股权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也构成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财税[2016]140号文第1条:“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综上所述,只要根据明股实债的实质判定为债权性投资,投资人投资期间的收益回报以及回购方溢价回购的部分均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
对融资方来说,只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相关规定,就可认定此项融资为债务性的,向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股权投资与赎回的价差也可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相应扣除。从节税角度来说,若支付的是债务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有抵税效果,对借款人更有利。若支付的是股权分红,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国税总局在适用利息税前扣除时需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故政策优惠性则大打折扣,并且实操中取得税务部门的批复认可也存在较大难度。
3)印花税
印花税是目前存在争议最大的地方,也尚未出台明确的文件规定如何处理。主要争议为:作为名义上的股权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在收到款项后,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工商变更登记,在法律层面已是公司的股东,按印花税条例规定,需要对营业账簿贴花缴税,但实质上该笔业务是“债”,那这笔业务是应该按营业账簿还是按借贷合同缴印花税呢?其中按营业账簿税率为0.05%贴花,借款合同是按0.005%贴花,相差0.045%。税收法规里也有按业务实质课税的原则,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又基于征管漏洞及反避税的考虑绝大部分案例按营业账簿征印花税,这就会形成同一项业务在印花税、所得税、增值税处理业务上不一致的情况。建议企业如果是经常性的融资业务的话,需要公司财务部门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尽量以实质性原则缴纳税款,避免缴纳过多的税款,影响企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