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申请专精特新条件详情

发布时间:Mar 3, 2022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于细分市场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小企业。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全部基本条件和一项以上专项条件,且无限制条件情形的企业,均可申报青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

1、青海省内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含3年),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相关标准的中小企业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保持增长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以下4类情况企业可适当放宽第1、2条条件,但不超过2项(含)量化指标:

1)产品或技术符合国家《工业“四基”发展目录》的企业;

2)主导产品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

3)主导产品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产品;

4)主导产品属于国家或我省、市(州、园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

3、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企业文化建设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现场管理科学规范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4、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或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70%以上。

2、精细化: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四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资源能源利用率)水平高,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产品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等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区域特色的产品,突出商标、品牌、地域等特色优势,具备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4、新颖化: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新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3年内的1项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专有技术,对现有专利成果进行转化运用;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和应用成果能力领先同行业。

 

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当地特色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通过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认定的企业或高技术人才创办领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认定

(三)限制条件

1、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2、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3、不符合国家和青海省产业政策导向;

4、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5、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6、已列入国家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材料

申报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青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2、青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主要做法企业3年内获得的业绩和荣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架构概况,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相关研发投入证明)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其他纳税资料

6、能够辅证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资料复印件。如生产许可证、行业资格认证,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书,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省部级以上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重点扶持龙头企业证明或文件,创办或领办人技术职称或学历证书等;

7、企业信用报告;

8、经企业法人签名或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三、认定程序

第八条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组织认定通知文件,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逐级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工作通知为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州、园区)工信。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连同《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各市(州、园区)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印发认定文件

 

四、培育与扶持

市(州、园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区域“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入库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

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综合运用相关政策、资金、平台等公共服务资源,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一)强化资金扶持。加大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等省级财政资金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二)增强创新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设有技术研发中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基金参股等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对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支持多渠道融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开展上市辅导,优先推荐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支持;组织“专精特新”政银企合作对接活动,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为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培育、政策支持、融资对接、股权交易转让、专题培训、路演宣传、资本中介、改制辅导、管理培训、财务顾问等一揽子综合服务。

(四)支持培育品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品牌、特色品牌,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五)强化多方位服务。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先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运用、数字化智能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