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S基金份额转让政策出台

2021-06-25 心流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要求,加快推动本市“两区”建设创新政策落地见效,推动份额转让试点工作扩大规模并形成制度化长效机制,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完善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募投管退”良性循环生态体系和营商环境,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以下简称份额转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优势,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退出渠道,推动份额转让试点扩大规模、取得实效,吸引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并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按照“规范转让流程、促进份额转让、吸引耐心资本、打造北京样板”的原则,创新转让机制,提高转让效率,积极稳妥开展份额转让试点。


  二、明确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


  (三)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份额,经该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基金设立协议等对基金份额转让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四)简化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转让审批流程,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准。


  三、探索建立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服务体系


  (五)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建立健全各类合伙制基金份额的登记备案及转让服务体系。基金份额在份额转让试点完成转让后,由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基金份额转让凭证。


  (六)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京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办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务。


  四、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七)支持在我市发起设立专业化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econdary Fund,简称S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京设立S基金,并进入份额转让试点参与相关业务。由北京证监局牵头并协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S基金管理人设立和基金备案事项给予支持。探索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外资政策和外汇政策在份额转让试点进行先行先试。


  (八)对在京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S基金给予政策支持。符合我市金融业现行支持政策和相关条件的S基金,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政策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500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九)鼓励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及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参与受让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


  (十)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参与受让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或已投项目股权。


  (十一)鼓励相关机构依法发起设立S基金专业委员会等行业组织,通过开展行业交流、举办高峰论坛、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为我市各类S基金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自律管理等服务,推动S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完善份额转让试点服务支持体系


  (十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各区为参与份额转让试点的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各区可对积极参与份额转让试点的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购租房补贴等支持,对贡献较大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给予一定资金激励或保障服务。


  六、建立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基金份额变更信息对接机制


  (十三)探索建立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定期报送相关基金份额转让数据信息的工作机制,为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统计监测和研究分析提供服务。逐步探索依托我市大数据平台金融数据专区建立各方信息共享机制,在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持续创新信息共享方式。


  七、保障措施


  (十四)市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协调工作。各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指导和监督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合规开展份额转让试点。各部门可依照本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行业或领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操作规则。国家和我市对基金份额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解读:《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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