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作为一种创新的生产要素,标志着它在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之后成为第五大关键要素。它构成了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基石,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并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根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的估算,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中国的数据要素流通市场规模有望达到5000亿至10000亿人民币,预示着市场将迎来一个群体性的快速增长阶段。
从全球视角来看,数据量的激增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增长的主要驱动力。据国际数据公司(IDC)预测,到2025年全球数据量将达到175ZB,中国作为全球最大数据圈之一,其数据产量有望占据重要比重。这一庞大的数据量不仅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也为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应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数据要素的基础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旨在构建更加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标志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正式启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提出二十条政策措施,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此外,国家数据局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统筹协调,为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将得到有效促进,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下面我们来看看国家层面及各部委单位对数据要素产业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表1 国家各部委数据要素相关最新政策列表
部委名称 | 政策名称 | 时间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 2020年04月09日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2022年12月19日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 2023年02月27日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 2023年03月16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 2024年09月21日 |
国务院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 2024年09月30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 2021年09月15日 |
《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 2022年03月14日 |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 2022年12月08日 | |
《“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 2021年11月15日 | |
《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20年04月28日 | |
《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 2020年02月27日 | |
《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 2021年07月04日 | |
《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23年01月03日 | |
《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23年11月23日 | |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 | 2023年12月19日 | |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2024—2026年)》 | 2024年02月23日 |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 2024年05月10日 | |
《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 2024年07月22日 | |
《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4年08月19日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 | 2020年12月23日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林权交易数据规范》 | 2020年07月17日 | |
《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 | 2021年05月24日 | |
《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 | 2023年12月23日 | |
《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 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 | 2023年12月25日 | |
《数字经济2024年工作要点》 | 2024年04月29日 | |
《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 2024年05月14日 | |
《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 2024年09月25日 | |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 2024年10月12日 | |
财政部 |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 2023年08月01日 |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 2023年06月13日 | |
《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 2023年12月31日 | |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 2024年02月05日 |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2024年04月15日 | |
《关于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24年04月30日 | |
《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 | 2024年05月01日 | |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24年07月12日 | |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 2024年07月23日 |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 2023年09月08日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 2024年03月22日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3年08月03日 |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 2023年02月22日 |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2022年07月07日 |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2021年08月16日 | |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 | 2023年04月27日 | |
《2024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 | 2024年05月15日 | |
《信息化标准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7年)》 | 2024年05月29日 | |
《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指南》 | 2024年08月24日 | |
国家数据局 | 《“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 2023年12月31日 |
《数字社会2024年工作要点》 | 2024年04月24日 | |
《数字中国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清单》 | 2024年05月21日 | |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 | 2024年05月24日 | |
《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2024年09月27日 | |
《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 2024年09月27日 | |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 2024年10月12日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 | 2022年06月05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 | 2023年12月21日 |
交通运输部 | 《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 2021年04月06日 |
《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2月10日 | |
《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 | 2023年09月20日 | |
《关于加快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的意见》 | 2023年11月24日 | |
商务部 | 《关于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的通知》 | 2024年04月09日 |
《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 2024年04月26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 2024年04月02日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标准白皮书(2020版)》 | 2020年08月25日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 2022年04月11日 |
中国气象局 | 《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设工作方案(2024—2025年)》 | 2024年01月18日 |
《“气象数据要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 2024年05月22日 | |
文化和旅游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工作的通知》 | 2022年08月04日 |
《智慧旅游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 2024年05月06日 |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21年04月06日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关于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22年10月09日 |
《关于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总体部署 加快推动智慧民航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23年07月03日 | |
《民航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4年06月04日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础属性数据标准》 | 2022年04月20日 |
自然资源部 | 《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0年03月12日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 | 2021年07月02日 | |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 2021年03月29日 | |
《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建设总体方案》 | 2021年02月08日 | |
《新一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建设总体实施方案》 | 2024年02月27日 | |
《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 2024年03月22日 | |
《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24年08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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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二是健全制度,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三是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针对市场决定要素配置范围有限、要素流动存在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根据不同要素属性、市场化程度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类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四是稳中求进,循序渐进。坚持安全可控,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培育发展新型要素形态,逐步提高要素质量,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2)《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初步搭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数据产权制度是基础,流通和交易制度是核心,收益分配制度是动力,安全治理制度是保障。
在数据产权方面,“数据二十条”围绕数据产权分置、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以及各参与方权益保护等方面,初步构建起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对于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具有开拓性、指导性意义,为数据要素产权立法工作和实践奠定了基础。一是产权分置,跳出所有权思维定式,聚焦数据在采集、收集、加工使用、交易、应用等数据要素流通各环节以及各参与主体的权益,创新性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此外,重点强调了“建立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或将成为数据要素新一代基础设施。二是确权授权,明确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确权授权机制,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探索个人数据合规使用的方法路径,鼓励企业“用数赋能”“逐数兴业”。此外,在公共数据方面,重点强调“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动力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在企业数据方面,重点强调“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享有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持有数据资源的企业主体的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数据的高效流通;在个人数据方面,重点强调“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个人数据资产化路径或将成为未来数据要素流通商业模式之一。三是权益保护,重点对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相关的合法权益保护进行规定,为数据要素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在流通交易方面,“数据二十条”首次围绕着规则、市场、生态以及跨境等四个方面系统性地构建了我国数据流通交易的制度框架。一是合规监管方面,主要涵盖数据准入、使用、流通、定价、监管以及安全规则的制定原则与要求。“数据二十条”再次强调了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应该按照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二是交易场所方面,主要涵盖数据交易场所的定位、功能、布局以及相关运行原则,以期构建形成以国家级交易场所、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以及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为核心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交易体系。其中,重点强调了国家级交易场所应具备合规监管、基础服务等功能,并具有公共属性、公益定位。三是服务生态方面,主要规划了作为“燃料”的数据商以及作为“助燃剂”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两类数据服务生态,培育一批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其中,数据商主要承担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以及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等服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数据集成、数据托管、数据经纪、资产评估、合规认证、争议仲裁、安全审计、风险评估、数据公证、人才培训以及数据保险等。四是跨境流通方面,围绕国际合作、双向流通、典型场景、安全管理以及合规监管等方面,明确了数据跨境流通的基本原则。
在收益分配方面,“数据二十条”明确了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以及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初步构建形成了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收益分配制度体系。在初次分配阶段,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在二、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防止和依法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各类风险挑战。
数据治理方面,“数据二十条”通过明确政府治理方向、企业治理责任以及社会协同治理方式,初步构建形成了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共治的数据安全治理制度。一是明确政府治理方向。围绕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以及监管有效等方向,明确政府数据治理基本原则以及规则体系。二是压实企业治理责任。以“宽进严出”为原则,明确了声明登记及披露机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企业数据治理相关条款的制定原则与方向。三是明确社会协同治理方式。明确了社会参与数据治理的方式与渠道,涵盖开展安全技术研发和服务、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以及推进数据管理能力贯标成熟度标准等相关工作。
(3)《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明确数字中国建设按照“252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4)《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省级政府数据管理机构结合实际组建。
(5)《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到2025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初步建立,资源供给规模和质量明显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重点行业、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企业,公共数据资源要素作用初步显现。到2030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更加成熟,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全面建成,数据流通使用合规高效,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充分发挥。
(6)《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7)《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相关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加大资源保障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全面加强安全保护。各相关企业要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按照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汽车、网络、平台、数据等安全保护,监测、防范、及时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状态,保障车联网安全稳定运行。
(8)《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到2023年底,初步构建起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等标准,完成50项以上急需标准的研制。
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完成100项以上标准的研制,提升标准对细分领域的覆盖程度,加强标准服务能力,提高标准应用水平,支撑车联网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9)《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包括工业数据、电信数据和无线电数据等。工业数据是指工业各行业各领域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平台运营等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电信数据是指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无线电数据是指在开展无线电业务活动中产生和收集的无线电频率、台(站)等电波参数数据。
(10)《“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产业保持高速增长。到2025年,大数据产业测算规模突破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25%左右,创新力强、附加值高、自主可控的现代化大数据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价值体系初步形成。数据要素价值评估体系初步建立,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数据流动自主有序,资源配置高效公平,培育一批较成熟的交易平台,市场机制基本形成。
产业基础持续夯实。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标准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形成一批优质大数据开源项目,存储、计算、传输等基础设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产业链稳定高效。数据采集、标注、存储、传输、管理、应用、安全等全生命周期产业体系统筹发展,与创新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应用广泛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
产业生态良性发展。社会对大数据认知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国际交流合作全面深化。
(11)《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大数据是工业领域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数据的总称,包括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环节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中的数据等。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促进工业数字化转型,激发工业数据资源要素潜力,加快工业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工业数据汇聚共享、深化数据融合创新、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着力打造资源富集、应用繁荣、产业进步、治理有序的工业大数据生态体系。
(12)《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为贯彻《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更好推动《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贯标和《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落实,指导企业提升工业数据管理能力,促进工业数据的使用、流动与共享,释放数据潜在价值,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指工业数据是工业领域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产生和应用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环节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设备接入、平台运行、工业APP应用等过程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
(13)《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绿色低碳、算力规模与数字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新型数据中心发展格局。总体布局持续优化,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省内数据中心、边缘数据中心梯次布局。技术能力明显提升,产业链不断完善,国际竞争力稳步增强。算力算效水平显著提升,网络质量明显优化,数网、数云、云边协同发展。能效水平稳步提升,电能利用效率(PUE)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逐步提高。
到2021年底,全国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55%以上,总算力超过120 EFLOPS,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降低到1.35以下。
到2023年底,全国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20%左右,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60%以上,总算力超过200 EFLOPS,高性能算力占比达到10%。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规模占比超过70%。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降低到1.3以下,严寒和寒冷地区力争降低到1.25以下。国家枢纽节点内数据中心端到端网络单向时延原则上小于20毫秒。
(14)《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到2025年,数据安全产业基础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生态和创新体系初步建立,标准供给结构和覆盖范围显著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应用水平持续深化,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
——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数据安全产业规模超过15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
——核心技术创新突破。建成5个省部级及以上数据安全重点实验室,攻关一批数据安全重点技术和产品。
——应用推广成效显著。打造8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典型应用示范场景,推广一批优秀解决方案和试点示范案例。
——产业生态完备有序。建成3-5个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10个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到2035年,数据安全产业进入繁荣成熟期。产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数据安全关键核心技术、重点产品发展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各领域数据安全应用意识和应用能力显著提高,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产业人才规模与质量实现双提升,对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幅提升。
(15)《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裁量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业、电信、无线电行业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管处罚时,根据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合规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16)《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
到2024年,初步建立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有效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基本满足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需要,推进标准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的应用,研制数据安全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30项以上。
到2026年,形成较为完备的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全面落实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标准的技术水平、应用效果和国际化程度显著提高,基础性、规范性、引领性作用凸显,有力支撑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重点工作,研制数据安全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100项以上。
(17)《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2024—2026年)》
到2026年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意识普遍提高,重点企业数据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重点场景数据保护水平大幅提升,重大风险得到有效防控。数据安全政策标准、工作机制、监管队伍和技术手段更加健全。数据安全技术、产品、服务和人才等产业支撑能力稳步提升。
——基本实现各工业行业规上企业数据安全要求宣贯全覆盖。
——开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企业超4.5万家,至少覆盖年营收在各省(区、市)行业排名前10%的规上工业企业。
——立项研制数据安全国家、行业、团体等标准规范不少于100项。
——遴选数据安全典型案例不少于200个,覆盖行业不少于10个。
——数据安全培训覆盖3万人次,培养工业数据安全人才超5000人。
(18)《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为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规范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活动开展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19)《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物联网标准体系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建设运维标准和应用标准等4个部分。基础标准是物联网的总体性、框架性标准,为其他各类标准提供基础支撑;技术标准是物联网的关键共性技术与融合技术标准,为实现物联网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建设运维标准是物联网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标准,以指导各行业推进物联网系统建设和规模化部署应用;应用标准是面向行业具体应用需求,对其它部分标准的细化,支撑各行业发展。
(20)《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结合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的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促进协调发展为目标,以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跨区域、跨网络、跨行业协同建设为重点方向,提出了“1统筹6协调”等7方面主要工作,即全国统筹布局、跨区域协调、跨网络协调、跨行业协调,发展与绿色协调、发展与安全协调、跨部门政策协调等。
(21)《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
到2025年,全国范围内数据中心形成布局合理、绿色集约的基础设施一体化格局。东西部数据中心实现结构性平衡,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运行电能利用效率降到1.3以下。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高,使用率明显提升。公共云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社会算力获取成本显著降低。政府部门间、政企间数据壁垒进一步打破,数据资源流通活力明显增强。大数据协同应用效果凸显,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批行业数据大脑、城市数据大脑,全社会算力资源、数据资源向智力资源高效转化的态势基本形成,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
(2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林权交易数据规范》
本规范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的总体规则为基础,遵从其统一交易标识码编码规则、交易分类原则与类目规定,以及通用业务管理代码。基于上述规则,定义了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林权交易业务领域的数据集与数据项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平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系统间共享交换林权交易数据。
(23)《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
统筹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根据能源结构、产业布局、市场发展、气候环境等,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以及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布局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发展数据中心集群,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国家枢纽节点之间进一步打通网络传输通道,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提升跨区域算力调度水平。同时,加强云算力服务、数据流通、数据应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探索实践,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国家枢纽节点以外的地区,统筹省内数据中心规划布局,与国家枢纽节点加强衔接,参与国家和省之间算力级联调度,开展算力与算法、数据、应用资源的一体化协同创新。
(24)《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
到2025年,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举措不断完善,在促进解决区域、城乡、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上取得积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更加普惠均衡,面向重点区域和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工作进一步落地,数字经济东西部协作有序开展,数字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数字素养与技能、信息无障碍和新形态就业保障得到有效促进,数字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数字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始显现。
到2030年,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形成较为全面政策体系,在加速弥合区域、城乡、群体、基本公共服务等差距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一批东西部协作典型案例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数字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25)《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 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
到2025年底,普惠易用、绿色安全的综合算力基础设施体系初步成型,东西部算力协同调度机制逐步完善,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级算力等多元算力加速集聚,国家枢纽节点地区各类新增算力占全国新增算力的60%以上,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资源使用率显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ms时延城市算力网、5ms时延区域算力网、20ms时延跨国家枢纽节点算力网在示范区域内初步实现。算力电力双向协同机制初步形成,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电占比超过80%。用户使用各类算力的易用性明显提高、成本明显降低,国家枢纽节点间网络传输费用大幅降低。算力网关键核心技术基本实现安全可靠,以网络化、普惠化、绿色化为特征的算力网高质量发展格局逐步形成。
(26)《数字经济2024年工作要点》
9方面工作主要包括适度超前布局数字基础设施、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深入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全面筑牢数字安全屏障、主动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等内容。
将围绕基础制度、重大设施、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转型赋能、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多向发力,强化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夯实数字经济基础支撑,加快改革破局,拓展新赛道,深化赋能增效,释放数字红利,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以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高质量发展。
(27)《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到2027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各具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有力支撑数字中国建设。到2030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全面突破,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涌现一批数字文明时代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国式现代化城市。
(28)《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 为指引,构建数据标准体系。数据标准体系结构包括A基础通用、B数据基础设施、C数据资源、D数据技术、E数据流通、F 融合应用、G安全保障等7个部分 ,主要反映标准体系各部分的组成关系。数据标准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数据标准体系结构图
(29)《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登记主体,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登记机构,是指由数据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
登记平台,是指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30)《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31)《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
《指引》明确定义了“国家数据基础设施”这个概念,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是从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角度出发,面向社会提供数据采集、汇聚、传输、加工、流通、利用、运营、安全服务的一类新型基础设施,是集成硬件、软件、模型算法、标准规范、机制设计等在内的有机整体。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在国家统筹下,由区域、行业、企业等各类数据基础设施共同构成。网络设施、算力设施与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紧密相关,并通过迭代升级,不断支撑数据的流通和利用。
在主要目标上,《指引》提出在数据流通利用方面,建成支持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保障数据安全自由流动的流通利用设施,形成协同联动、规模流通、高效利用、规范可信的数据流通利用公共服务体系;
在算力底座方面,构建多元异构、高效调度、智能随需、绿色安全的高质量算力供给体系;
在网络支撑方面,构建泛在灵活接入、高速可靠传输、动态弹性调度的数据高速传输网络;
在安全方面,构建整体、动态、内生的安全防护体系;
在应用方面,支持传统行业转型升级,赋能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发展。
总体实现“汇通海量数据,惠及千行百业,慧见数字未来”的美好愿景。
在推进路径上,《指引》提出2024—2026年,利用2—3年左右时间,围绕重要行业领域和典型应用场景,开展数据基础设施技术路线试点试验,支持部分地方、行业、领域先行先试,丰富解决方案供给。
制定统一目录标识、统一身份登记、统一接口要求的标准规范,夯实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技术基础。完成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明确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路线和实践路径。
2027—2028年,建成支撑数据规模化流通、互联互通的数据基础设施,数网、数算相关设施充分融合,基本形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规模化数据可信流通利用格局,实现全国大中型城市基本覆盖。
到2029年,基本建成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主体结构,初步形成横向联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基本格局,构建协同联动、规模流通、高效利用、规范可信的数据公共服务体系,协同构筑数据基础设施技术和产业良好生态,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32)《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
提出到2028年,可信数据空间运营、技术、生态、标准、安全等体系取得突破,建成100个以上可信数据空间,基本建成广泛互联、资源集聚、生态繁荣、价值共创、治理有序的可信数据空间网络,各领域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形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数据生态体系。
(33)《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地应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示范带动性强的城市推荐至两部门,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并兼顾东中西区域分布确定试点城市。2023年先选择3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34)《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逐步建立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拓展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和丰富数据资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以及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通过加强和规范公共数据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应用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产高质量供给,有效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为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35)《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数据资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
(36)《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37)《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年将选择35个左右城市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已纳入首批试点范围的城市不得重复申报。第二批城市试点实施期两年,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开始计算。
(38)《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
自2024年起,通过3年左右时间,支持30个左右的示范区域,打造一批线网一体化的示范通道及网络,力争推动85%左右的繁忙国家高速公路、25%左右的繁忙普通国道和70%左右的重要国家高等级航道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在智慧扩容方面实现示范通道通行效率提升20%左右;在安全增效方面实现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效率提升30%左右;在融合创新方面凝练总结一批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车路云、船岸云应用场景和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推动培育一批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产业化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
(39)《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0)《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41)《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为规范数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42)《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6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施行,制定本规定。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3)《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提高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处理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二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44)《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
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45)《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已经2022年5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46)《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47)《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部署,深入实施《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系统总结2022年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开展数字中国发展地区评价,展望2023年数字中国发展工作,编制形成的报告。
(48)《2024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
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印发《2024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要求以信息化驱动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农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工作要点部署了9个方面28项重点任务。其中,筑牢数字乡村发展底座方面,包括提升农村网络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力度,加快推进涉农数据资源集成共享。激发县域数字经济新活力方面,包括加快推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多措并举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释放涉农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运用数字技术促进农民增收。
工作要点明确,到2024年底,数字乡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数字技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有力。农村宽带接入用户数超过2亿,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提升2个百分点,农产品电商网络零售额突破6300亿元,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进一步提升,培育一批既懂农业农村、又懂数字技术的实用型人才,打造一批示范性强、带动性广的数字化应用场景,抓好办成一批线上线下联动、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
(49)《信息化标准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7年)》
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印发《信息化标准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7年)》,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系统推进,健全国家信息化标准体系,提升信息化发展综合能力,有力推动网络强国建设。
(50)《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指南》
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秘书局(办公厅、综合司)联合印发《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指南》,实施指南明确了推动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数字技术赋能行业绿色化转型等双化协同两大发力方向。
(51)《“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到2026年底,数据要素应用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在经济发展领域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得到显现,打造300个以上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涌现出一批成效明显的数据要素应用示范地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形成相对完善的数据产业生态,数据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益明显提升,数据产业年均增速超过20%,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协调发展,数据交易规模倍增,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新业态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数据赋能经济提质增效作用更加凸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52)《数字社会2024年工作要点》
按照《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和“十四五”规划关于推进数字社会建设的重点任务安排,《工作要点》围绕促进数字公共服务普惠化、推进数字社会治理精准化、深化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数字城乡融合发展、着力构筑美好数字生活等5个方面部署重点任务。
国家数据局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单位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构建智能便捷友好的数字社会空间、提供丰富优质普惠的数字公共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3)《数字中国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清单》
围绕高质量构建数字化发展基础、数字赋能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强化数字中国关键能力支撑作用、营造数字化发展良好氛围环境等四个方面部署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加快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扩容提速,着力打通数据资源大循环堵点,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完善数字政府服务体系,促进数字文化丰富多元发展,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社会,加快推进数字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数字技术协同创新运用,稳步增强数字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完善数字领域治理生态,持续拓展数字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空间。下一步,国家数据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潜力,全面提升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进一步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54)《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部署,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系统总结2023年数字中国建设重要进展和工作成效,编写完成《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报告》提出,2023年数字中国建设总体呈现发展基础更加夯实、赋能效应更加凸显、数字安全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更加深入等四方面特点。
《报告》指出,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2023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步伐加快,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全国数据工作体系初步形成。数字基础设施不断扩容提速,算力总规模达到230EFLOPS,居全球第二位;先进技术、人工智能、5G/6G等关键核心技术不断取得突破,高性能计算持续处于全球第一梯队。数据要素市场日趋活跃,数据生产总量达32.85ZB,同比增长22.44%。
《报告》显示,数字经济保持稳健增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左右;累计建成62家“灯塔工厂”,占全球总数的40%;连续11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数字政府在线服务指数继续保持全球领先,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92.5%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现网上受理和“最多跑一次”。数字文化建设全面推进,数字阅读用户达到5.7亿人。数字社会更加普惠可及,网民规模达到10.92亿;数字教育和数字医疗健康服务资源加速扩容下沉。数字生态文明成色更足,全国累计建成196家绿色数据中心,平均电能利用效率(PUE)为1.27。
《报告》指出,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出台全球首部专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规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拓展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成功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数字经济高级别论坛等,我国“丝路电商”伙伴国增加到30个,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2.38万亿元。
展望2024年,数字中国建设将与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同频共振、协同发力,成为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引擎。下一步,国家数据局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着力夯实数字底座,全面赋能转型发展,持续提升关键能力,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深度挖掘数据要素潜在价值,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数字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55)《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6)《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7)《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并发布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8)《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鼓励网络运营者通过认证方式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从事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
规定了对网络运营者开展网络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59)《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3〕999号)要求,经申报报名、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已有试点地方的基础上,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期限为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试点开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四个充分”的原则,即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相关投入,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统筹指导和督促协调,推动已有试点地方进一步深化各项工作,指导新增试点地方尽快建立省级层面的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多部门协同,加强政策和资金等保障措施,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并不断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好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勇于担当作为,从本地实际出发,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提高登记质量,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60)《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61)《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有关决策部署,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提高汽车维修业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通知。
(62)《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
到2027年,公路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进展。构建公路设计、施工、养护、运营等“一套模型、一套数据”,基本实现全生命期数字化。基本建成“部省站三级监测调度”体系,公路运行效能、服务水平和保通保畅能力全面提升,打造公路出行服务新模式,提升公众满意度。公路市场数据资源充分整合,提升公路领域市场服务和治理能力。建立健全适应数字化的公路标准体系,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架构下,完善公路基础数据库,形成公路数字化支撑保障和安全防护体系。
到2035年,全面实现公路数字化转型,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实体公路和数字孪生公路两个体系。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行、服务数字化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质量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助力公路交通与经济运行及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公路数字经济及产业生态充分发展,为构建现代化公路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支撑。
(63)《关于加快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的意见》
到2027年,全国港口和航道基础设施数字化、生产运营管理和对外服务智慧化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国际枢纽海港10万吨级及以上集装箱、散货码头和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基本建成智能感知网。建设和改造一批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和干散货码头。全面提升港口主要作业单证电子化率。加快内河电子航道图建设,基本实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全面提升内河高等级航道公共信息服务智慧化水平。
(64)《关于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的通知》
《通知》强调了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通过培育数字消费品牌企业、夯实数字消费产业基础等举措,推动了传统产业向数字化转型的加速。这将促进传统产业提升数字化水平,拓展市场空间,提高竞争力,助力经济转型升级。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预计将会有更多传统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的步伐,以适应市场变化,提升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此外,针对激发数字消费潜力,《通知》提出的措施将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个性化的消费体验。缩小城乡数字消费鸿沟、创新数字服务消费场景等举措将推动消费者享受到更加智能化、个性化的消费服务。这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促进数字消费的持续增长。同时,也将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总而言之,《通知》为数字消费的持续增长注入了新动力。通过提出丰富数字消费供给、激发数字消费潜力等具体举措,《通知》鼓励企业积极拓展数字消费市场,推动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与优化。随着《通知》的实施,更多企业将投入数字化营销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拉动消费增长,推动整个消费市场的活跃度。这对于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65)《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到2026年底,商务各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化水平显著提升,数字商务规模效益稳步增长,产业生态更加完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国际合作持续拓展,支撑体系日益健全。商务领域数字经济规模持续增长,网络零售规模保持全球第一,跨境电商增速快于货物贸易增速,贸易电子单据使用率达到国际平均水平,数字贸易整体规模持续扩大。
(66)《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提升数字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着力打造一支规模壮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高水平数字人才队伍,更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67)《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2020版)》
为促进数据共享,构建数据开放的技术体系和服务平台,实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的高效利用,2019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组织大数据相关产、学、研、用等单位开展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在全面分析国际和国家大数据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调研通信、电力、铁路、工业等行业大数据标准的发展动态,并深入研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大数据的系统架构、关键技术、应用需求等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本白皮书。
本白皮书旨在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大数据标准化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建立覆盖基础、数据、技术、治理、资产、应用、安全、评价等全数据链的大数据标准体系,为主管部门提供大数据规划治理的依据,为建设单位提供大数据设计建设的指导,为运营单位提供大数据治理应用的规范,为评测单位提供大数据评价评测的方法。
(68)《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是指在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原则下开展的卫星遥感数据交换、共享、服务等国际合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组织框架下、政府间、非政府间开展的双边/多边卫星遥感数据的公益性/商业性国际交流和合作活动。
按观测手段和观测对象的主要特征,卫星遥感数据分为光学数据、微波数据和地球物理场数据三大类。按处理程度,卫星遥感数据分为原始数据、0级产品、初级产品和高级产品:
原始数据是从卫星直接接收并解调后的数据或信号。
0级产品是指由原始数据经过解格式压缩,按轨或景等数据单位组织的数据产品。
初级产品是指由0级产品经过基本辐射校正等处理得到的1级数据产品和经过系统几何校正等处理得到的2级数据产品(地球物理场数据初级产品定义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高级产品是指由初级产品经过地理要素匹配或反演得到的3级以上(含3级)数据产品。
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的具体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其中原始数据、0级产品、初级产品的国际合作由国家航天局归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级产品的国际合作由对初级产品进行地理要素匹配或反演的各行业和各区域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
(69)《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设工作方案(2024—2025年)》
到2025年底,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基础制度基本建立,气象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和流通监管平台基本建成,气象数据授权运营、众创利用、气象数据身份证管理等关键流程基本打通,为进一步在更大范围推进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工作奠定基础。气象部门将以维护气象数据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为目标,以促进气象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着力打通制约气象数据安全流通、高效利用的机制性障碍,按照“基础制度先行、发展安全并重、分类分步推进”的原则,有序稳妥构建覆盖气象数据供给直至消费利用全链条的中国特色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为加快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对于构建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基础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建立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总制度,划定底线红线;构建气象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做好权益保障;建立气象数据运营和交易制度,保障合规公平;健全气象数据审查监管制度,确保安全可控。
就搭建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关键平台,《工作方案》强调,一方面要建成气象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为授权运营单位提供加工和运营气象数据安全可信环境,并依托运营平台稳妥发展、探索培育气象数商;另一方面加快完善气象数据流通监管平台,围绕气象数据运营和交易跨主体跨区域需求,加快优化气象数据流通监管平台,实现监管平台与运营平台、数据交易机构交易平台互联互通。
《工作方案》还明确开展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试点,选择气象数据治理基础好的地区,重点围绕授权运营、众创利用、气象数据身份证等三方面开展综合或专项试点。
针对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设涉及主体多、领域广等特点,中国气象局加强统筹协调,现已成立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建设专班,并将持续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支撑保障,强化开放合作,确保建设工作总体有序推进。
(70)《“气象数据要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到2026年底,打造30个以上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推出50个以上满足典型应用场景需求的高价值气象数据产品,形成一批以实时数据流驱动运转为特征的业务新机制、新模式,探索培育若干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气象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现“需求牵引产品研发、数据支撑场景运转、交易释放数据价值”的良性循环,推动数据要素成为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围绕防灾减灾、智慧农业、交通运输、能源安全、金融服务、绿色生态等六方面18类数据融合应用场景,《实施方案》提出七项重点任务:
一是梳理气象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堵点。聚焦保障国计民生、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运行安全等方面,开展影响和阻碍气象数据要素开发利用等问题的摸底调研,并梳理形成对策建议。
二是加强气象数据开发利用技术攻关。围绕应用场景方向需求,针对数据产品支撑供给不足等问题,组织开展分类分批技术攻关,加强转化利用。
三是加快高价值气象数据产品研制。滚动更新《高价值气象数据产品研制指南》及其公众版,形成新产品、新工具支撑场景应用;持续做好高价值气象数据产品准入工作,保障数据产品供给质量;加强数据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数据产品成果汇交登记。
四是强化数据价值释放保障支撑。探索打通“政研用介商”一体的数据创新利用转化流程;健全完善气象数据安全监管平台,稳步推广气象数据身份证,保障气象数据创新、流通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五是开展“气象数据要素×”试点。分类梳理设置试点方向,统筹纳入气象高质量发展试点;选择气象数据治理基础好、应用场景相关主体协同性强、成果流通转化顺畅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试点。
六是创新引领打造应用典型。持续遴选“气象数据要素×”典型案例;组织开展“气象数据要素×”行业大赛及地方赛;依托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加强典型案例成果流通交易。
七是积极稳妥推动众创利用。推进搭建气象数据众创利用平台;部署出台畅通气象数据开发利用与流通交易的地方政策,为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繁荣气象数据要素生态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7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工作的通知
政务数据共享,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以及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是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是新形势下政务部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促进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各司局、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做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把政务数据共享纳入本司局、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动员,紧密配合,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72)《智慧旅游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到2027年,智慧旅游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智慧旅游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智慧旅游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智慧旅游营销成效更加明显,智慧旅游优质产品供给更加丰富,智慧旅游服务和体验更加便利舒适。
(73)《关于印发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到2022年,基本建成基础强、技术优、制度全、责任明、管理严的医疗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医疗保障系统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智慧医保和安全医保建设达到新水平。
——网络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主体责任明晰,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完备,网络安全技术能力、态势感知、预警能力、突发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能力显著提升,网络安全有效保障。
——数据安全管理有效实施。数据安全审批制度全面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及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全面落实,数据实现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数据安全评估机制日益完善。
——数据共享使用安全有序。数据共享使用流程明晰、机制健全,医疗保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74)《关于印发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按照“业务数据化,数据业务化”发展要求,构建“366”总体框架(即:三个导向,六个方向,六个靶向),加快完善民航大数据治理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民航大数据在智慧民航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和乘数倍增效应。
图2 民航大数据建设总体框架
———三个导向: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机构责任,健全体制机制,增强一体化数据整合能力,改变多头管理、资源分散、共享困难的现状,更好地把民航大数据“管起来”;创新引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全面提高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建立行业级数据应用,更好地把民航大数据“用起来”;深化改革,完善要素市场机制,促进数据流通,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更好地让民航大数据“活起来”。
———六个方向:从数据管理维度实现数据的数字化、标准化,从数据使用维度实现数据的资源化、资产化,从数据流通维度实现数据的要素化、市场化。
———六个靶向:围绕民航大数据建设的全链条、全过程,提升大数据管理水平和治理效能,一体推进工作组织体系、法规标准体系、数据资源体系、数据要素体系、基础设施体系、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在政策取向上同时发力、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同向发力、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综合发力、相得益彰。
民航大数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域整合、安全高效、开放共享、创新活跃的民航大数据体系,有力推动民航监管精准化、运行高效化、服务智能化和治理现代化,不断夯实智慧民航建设的战略基石,成为数字中国建设的先行领域和创新示范。
为实现整体发展目标,采用“三步走”的发展路径,各阶段目标如下:
筑云梯———夯实基础阶段(2022—2025年):民航大数据数字化、标准化、资源化发展初见成效,基本建成职责明确、分工有序、协同高效的民航大数据工作组织体系,形成支撑民航大数据规范化治理的关键性、基础性政策法规标准,建立统一的行业数据资源目录,实现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治理,数据质量明显提升。建设民航大数据中心,各单位各领域数据中心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民航跨主体、跨业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融合,民航大数据率先在安全监管、运行服务、决策支持等领域实现深度应用。
冲云海———聚力攻坚阶段(2026—2030年):民航大数据数字化、标准化、资源化更加成熟,资产化、要素化、市场化发展初见成效。有效打破行业数据壁垒,数据治理体系、安全体系更加健全,行业算力规模有效提升,在数据安全、共享利用、挖掘分析、决策支持等领域形成一批自主可控的数据技术和数据服务,数据资产价值和赋能作用充分发挥,成为驱动民航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和创新引擎。
翔云端———融合发展阶段(2031—2035年):民航大数据资产化、要素化、市场化水平达到新高度,民航大数据与行业运行服务链深度融合,算力规模、创新应用水平世界领先,民航数字感知、数据决策、精益管理、精心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民航大数据产业繁荣发展,有力支撑多领域民航强国建设。
(75)《关于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总体部署 加快推动智慧民航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到2027年,智慧民航建设数字化转型取得重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数字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显著,数字化发展环境更加完善,数字技术应用创新活跃,数据资源融合共享,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全面推动民航创新能力、安全水平、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治理效能大幅提升。
到2035年,智慧民航建设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据资源和要素体系完备,数字技术叠加效应、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全面释放,民航数字化生态圈全面形成,为民航实现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76)《民航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航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激发数据价值,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支撑民航高质量发展,智慧民航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民航数据管理办法》《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两部办法。两部办法充分参考国家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民航实际,对民航行业数据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77)《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
《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6-2022,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2012)同时废止。
(78)《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
(79)《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
本规范适用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五个阶段: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在乡村地区,可按规定包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本规范适用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的各类数据库、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数据交换,所述内容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基础信息,各地可结合管理实际进行扩展。
(80)《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本规范规定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代码、数学基础、数据分层、属性数据结构、属性值代码等。
本规范适用于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本规范侧重提出原则性、导向性要求,待地方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各省(区、市)可根据地方实际,补充、细化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要素,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相应补充调整的数据要素要求将随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补充通知一并印发。
考虑到本规范是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的参考,部分要素的内容和深度考虑了县级规划的编制需求,市县可根据规划编制的深度开展数据库建设。
(81)《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建设总体方案》
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是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的重要内容,是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数据支撑。围绕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等七类自然资源,构建由一个主库、九个分库组成的国家级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实现对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成果的逻辑集成、立体管理和在线服务应用。
表2 数据资源主要内容
分类 | 数据专题 | 数据内容 |
土地资源 |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 | 国土利用现状分类矢量数据及属性信息,影像、图件、统计报表及报告成果等 |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矢量数据及属性信息,影像、图件、统计报表及报告成果等 | |
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数据 | 统计报表、报告成果等 | |
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 2010-2019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矢量数量及属性信息,影像、图件、统计报表等 | |
耕地资源调查数据 | 耕地的等级、质量分类、健康状况、产能等 | |
森林资源 | 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数据 | 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结构、功能和生态状况以及变化情况等 |
森林资源调查历史数据 | 第六至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数据成果、林地一张图数据等 | |
草原资源 | 全国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数据 | 草原的类型、生物量、等级、生态状况以及变化情况等 |
草原资源调查历史数据 | 全国及部分省份草原资源调查数据成果 | |
湿地资源 | 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数据 | 湿地类型、分布、面积,湿地水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受威胁状况等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等 |
湿地资源调查历史数据 | 第一次、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成果 | |
水资源 | 水资源专项调查数据 | 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水资源质量,河流年平均径流量,湖泊水库的蓄水动态,地下水位动态等现状及变化情况等 |
水资源调查历史数据 |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数据成果 | |
地表基质 | 地表基质调查数据 | 地表基质类型、理化性质及地质景观属性等 |
地表基质历史调查数据 | 全国土壤普查数据成果等 | |
地下资源 | 矿产资源数据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数据、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成果 |
地下空间资源调查数据 |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海底空间和利用、地下天然洞穴情况等 | |
海洋资源 | 海岸线 | 全国海岸线修测成果 |
海洋资源专项调查数据 | 滨海湿地、沿海滩涂、海域类型、分布、面积和保护利用状况以及海岛的数量、位置、面积、开发利用与保护等现状及变化情况等 | |
海洋资源调查相关数据 | 海岸滩涂调查、908专项调查等历史数据成果,以及海洋资源专题数据、海洋生态环境调查数据等 | |
自然资源监测数据 | 地理国情普查(监测)数据 | 2015年地理国情普查及历年地理国情监测影像、地表覆盖数据、地理要素数据等 |
专题监测数据 | 全国及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状况、生态环境等变化情况,水土流失、水量沙质、沙尘污染等生态状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及损毁情况、矿区生态环境状况等 | |
应急监测数据 | 面向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的应急监测数据成果 |
(82)《新一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建设总体实施方案》
新平台建设要实现“四个升级”:
1、在数据资源方面,建立多源多维、多时多类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数据资源体系,推动新平台实现要素内容由基础地理信息到自然资源领域专题地理信息,覆盖范围由国内到全球、由陆地到海洋,遥感影像由单一时相到多时相的转变与升级;
2、在服务功能方面,适应多种应用场景需求,推动新平台实现由单一的在线地图服务到深度融合成果目录、标准地图等多样服务,由基础底图服务到地理信息综合服务,由桌面端服务到移动端服务的转变与升级;
3、在数据更新方面,建立数据汇聚、共享、整合、发布的全流程在线协同更新技术体系,推动新平台实现地理信息数据由离线更新到在线更新、由整版定期更新到重要内容适时更新的转变与升级;
4、在运行支撑方面,依托云计算技术,打造高效稳定的一体化运行支撑体系,推动新平台实现计算资源由分散建设到适度集中、集约共享的转变与升级。
到2025年,初步建成数据资源丰富全面、服务功能完善智能、联动更新及时高效、运行支撑集约稳定的新平台,瓦片地图服务日均请求响应能力达到30亿次以上,能够支撑百万级开发用户;实现优于1米分辨率影像服务陆地国土覆盖范围超过90%,并不断提高时效性,地理信息综合服务能力初步形成。
到2030年,新平台全面发展,数据资源更加丰富,服务功能更加智能,联动更新更加高效,运行支撑更加稳定,政府地理信息资源更加开放,各类地理信息应用更加深入,地理信息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83)《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领域数据,是指在开展自然资源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数据,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用途管制、资产管理、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数据。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的自然资源行业各类单位。
本办法所称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84)《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自然资源是生存之基、发展之要、民生之本、生态之依,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内在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有力落实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85)《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加强数据资产积累,全面整合内外部数据,实现全域数据的统一管理、融合共享。强化数据挖掘分析和数据可视化能力建设,形成对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基础数据支撑。推进金融领域“数据要素×”试点,运用大数据、隐私计算等科技手段,融合应用多维数据,优化金融产品和风控模型,提升金融服务和风险管控质效。
在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上,提出培育高质量金融数据市场。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自功能,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力度,进一步优化信用信息的开发应用机制。
推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共享服务,降低金融机构数据收集运用成本。
加强金融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开展金融行业数据空间建设。积极稳妥推动市场化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壮大,为金融“五篇大文章”提供多元化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服务。健全覆盖各金融市场的交易报告制度与交易报告库。
在依法安全合规前提下,支持客户识别、信贷审批、风险核查等多维数据在金融机构间共享共用和高效流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可信共享体系。促进和规范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统一监管合规口径,给予金融机构规则指引。
(86)《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强调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意见》提出了到2029年和2035年的具体目标,包括提高数字贸易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完善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立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以及提高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
提出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
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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