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
1、应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缴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3、预缴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4、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5、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6、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业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7、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核算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增值税销项时,出现的多余进项税额。留抵税额本月没有抵扣完,可以留到下个月进行抵扣。
8、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9、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10、代扣代缴增值税: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增值税。
11、增值税检查调整:核算在税务稽查当中涉及的应交税金等有关帐户进行调整的金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无需增设除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
1、采购业务
(1)、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如发生退货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后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要转出。比如: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①、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②、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从2019年4月1日起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进项税额允许一次性抵扣。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5)、货到票未到,只需暂估货物金额,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①、到货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
②、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③、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然后再做正式分录: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6)、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①、购买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②、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科目
2、销售业务
(1)、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①、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②、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的,例如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尚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但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需要提前确认增值税。
①、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适用简易征税的项目)
②、会计上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不含税收入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③、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含税价款)
(5)、视同销售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生产费用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全面试行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①、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③再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7)、全面试行营改征增后,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核算内容有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3、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差额征税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式可以分为三类:
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如: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等;
②、扣除项目金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如:经纪代理服务、鉴证代理服务、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开展的境外单位组织的考试、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非自建的不动产等;
③、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自来水、融资租赁等项目。
(2)、上述三类差额征税项目,除金融商品转让外,其他项目均按下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①、购进业务发生时按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等科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②、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后,计算可抵减的销项税额或增值税额,并将成本费用调整为不含税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贷:成本费用类科目
③、销售业务发生时,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别于一般计税方法下“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的账务处理。一般计税方法下“金融商品转让”的差额计税,单独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换算,不通过“销项税额抵减”明细科目核算。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鉴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扣除项目金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不管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鉴证费、门票费等扣除项目适用的是税率还是征收率,在计算“销项税额抵减”时,都要按照旅游服务适用的税率6%计算抵减。
(4)、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①、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②、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③、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④、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4、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在“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中核算,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
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5、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4)、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注意: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①、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7、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5)、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损益类相关科目)。
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1)、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货物的留抵不能在服务的销项税额当中抵扣):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
1、采购业务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含税价)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业务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建设税
-教育附加
3、支出费用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贷:库存现金
4、交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建设税
-教育附加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5、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