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波重磅新规,2月正式实施

2021-02-04 心流网


2021年2月起,将有一大波重磅新规正式实施,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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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政府督查属于行政监督范畴,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

《条例》要求,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为确保政府督查取得实效,条例从机构、人员、经费、督查协助、督查对象配合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其中既明确了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对于阻碍督查的行为,条例也提出了法律责任,包括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可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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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

针对公众关注的“处方流转是否等同于网售处方药”,医保局有关负责人给出明确回答:处方流转与网售处方药并不等同,目前办法中规范的是符合规定的处方可以流转到实体药店取药或由实体药店配送的模式,而网售处方药的相关政策仍需再研究。

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关注其他公众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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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两千余家发电企业将分到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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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1月1日,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已正式启动。首个履约周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企业,通过市场倒逼机制,促进产业技术的升级。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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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实施

科创板股票2月1日起“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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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沪股通投资者交易上交所科创板股票的适当性要求,即通过沪股通参与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仅限机构专业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按照香港相关规则规定执行。

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自2月1日起,属于上证180、上证380指数(5749.9905, -56.04, -0.97%)成分股及A+H股公司的A股科创板股票正式纳入沪股通股票范围,科创板上市A+H股公司的H股正式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

证监会发布指数公募基金运作指引

进一步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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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指引进一步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次发布的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对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标的指数质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ETF及联接基金特殊监管要求等进行规范。

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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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

在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方面,通知明确,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但同时强调,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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