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层面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
发布时间
2025-01-16(成文日期);2025-01-22(国家数据局网站发布)
执行时间
2025-03-01起施行
发布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
核心要点
- 定价范围: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
- 定价权限:中央定价目录内的由中央定价,地方登记的由省级发改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必要时可授权地级及以上市。
- 成本核定:最高准许收入=“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税金”,准许利润率为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
- 收费形式: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长、数据调用量等计收。
- 动态调整:建立3年一周期的评估调整制度;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上的,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 监管要求:运营机构须单独核算成本收益,每年3月底前向发改、数据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对价格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及时纠偏。
2、《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3-01(施行日期,成文日期文件未显示)
执行时间
2025-03-01起施行
政策有效期
5年(至2030年3月1日,期满适时修订)
发布机构
国家数据局(国家数据局负责解释)
核心要点
- 登记对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鼓励供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登记。
- 登记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首次登记应在开展授权运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3工作日)→形式审核(20工作日)→公示(10工作日)→赋码;异议复核不成立可继续登记,成立则终止。
- 登记结果:全国统一赋码,有效期3年,期满前60日内可续展,每次续展最长3年。
- 监管措施:登记机构不得虚假登记、泄露信息;登记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擅自篡改结果,违者撤销登记并依法追责。
- 平台对接: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支撑全国“一本账”管理。
3、《国家数据局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2025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
2025-04-29
执行时间
2025-04-29起实施(文件印发即执行)
发布机构
国家数据局
核心要点
- 数据产权制度:加快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确权授权,依托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开展制度试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流通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市场规则、示范合同文本,制定促进交易机构高质量发展政策,培育多类型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基础设施。
- 收益分配制度:推进数据市场化价值化,建立公共数据价格管理制度,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 安全治理制度:推动《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落地,支持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和服务市场培育。
- 年度目标:聚焦解决“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卡点堵点,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二、地方层面政策
(一)北京市
4、《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5-03-2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联合印发)。
核心要点
- 总体目标:从1.0版“落实国家基础制度”升级到2.0版“促进数据资源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通”,打造国家数据高水平开放窗口、全国政策创新高地、全球数据流通枢纽。
- 6大方面24项举措:政策环境、流通应用、政务服务、可信技术、产业生态、安全监管。
- 负面清单“三域拓展”:向新领域、市域(自贸试验区外)、省域(兄弟自贸区已发布领域)延伸,实现“一企一策”试点。
- 高频跨主体流通:首批聚焦生物医药(药物研发、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等),后续覆盖航运贸易、AI、自动驾驶、跨国制造等。
- 政务服务升级:上线“公共服务平台2.0”,评估备案材料、时长、费用再压减1/3;朝阳区、大兴临空区对首单合规出境企业最高补50万元。
- 技术赋能:集约建设跨境可信数据空间,推广区块链、隐私计算、个人信息匿名化试点;布局“国际数据口岸”(大兴机场临空区)。
- 产业生态:组建“北京数据跨境合规服务产业联盟”,培育标杆服务机构,推动第三方服务市场化、规范化。
- 安全监管: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合规能力强、信用好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闭环。
(二)上海市
5、《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7-12(沪府办发〔2025〕15号)
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5-07-12起实施)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要点
-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管理活动。
- 定义厘清:明确“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开发主体”概念。
- 授权模式:全市实行“整体授权”,确需区级授权的须报市数据发展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 基础设施:依托区块链、隐私计算、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全市统一授权运营基础设施;其他已建平台须按统一标准接入。
- 数据供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数据归集与质量,鼓励对接国家部委、长三角及其他省市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 收益机制: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可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经营性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谁投入谁受益”原则分配。
- 安全责任: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开发主体分别承担全生命周期安全责任;个人信息须匿名化或获授权同意。
- 监督评价:建立运营情况定期披露、第三方评估、国有企业供数评估纳入国资监管等制度。
(三)浙江省
6、《浙江省2025年公共数据高质量开放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5年
执行时间
2025年1月起实施(文中多项任务明确2025年5-12月节点)
政策有效期
至2025年12月31日
发布机构
浙江省数据主管部门(方案由省数据部门牵头,各地、各部门分工)
核心要点
- 开放目标:2025年底开放数量、种类、质量、可用性显著提升,典型应用全国前列,为数字政府2.0奠基。
- 扩大开放:5月15日前各市发布年度重点开放清单;无条件开放目录“应开尽开”;受限开放中80%以上按数据项开放;鼓励视频、音频、图像等多模态数据上架开源平台。
- 重点领域:金融信用、文旅、工业制造(“415X”集群)、现代农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7大领域,12月底前完成数据开放。
- 质量管理:7项质量指标月度分批巡检、季度全量巡检;敏感数据季度脱敏检查,整改结果闭环上报。
- 网站服务:取消无条件开放接口审批,提供样例数据预览;省市系统6月底前单点登录“无感漫游”;12月底前完成运营绩效评估。
- 保障机制:省市季度联动推进、风险监控预警、典型应用评选、培训督导。
(四)福建省
7、《福建省加快推进数字化全面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闽政〔2025〕4号)
发布时间
2025-02-18(成文日期);2025-03-05(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5-02-18起实施)
政策有效期
至2030年12月31日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核心要点
- 三阶段目标:到2026年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约57%,到2030年建成数字中国标杆,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达到领先水平。
- 数字基建:2026年前每年新建5G基站1万座以上,公共算力达10000 PFLOPS(智能算力占比>80%),千兆城市达标率100%,数据中心PUE<1.35。
- 数据要素制度:出台数据流通交易、公共数据登记、有偿使用、数据产权运营等制度;省大数据交易所2026年上线数据产品超2500款、数商超1000家。
- 千行百业赋能:打造100个公共数据赋能产业典型场景、50个数字文旅场景、60项“高效办成一件事”、95%政务服务办件“数据最多采一次”。
- 产业数字化: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34%,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企业占比>71%,限上网络零售额占比>28.5%。
- 保障措施:立法推动《福建省数字福建发展条例》,建设“数字海丝”、两岸融合平台,设立50项以上地方标准,强化资金与人才支持。
(五)江苏省
8、《江苏省数据条例》
发布时间
2025-01-23(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执行时间
2025-04-01起施行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核心要点
- 适用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权益、资源、流通、产业、应用、安全等活动。
- 数据权益:明确“持有、使用、经营”三权分置,受托处理者不享有数据产权;建立全省数据产权登记体系,登记凭证可作为交易、融资、担保的证明。
- 公共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分类管理,平台之外不得新建共享开放通道;财政资金保障的机构可采购非公共数据;上级部门垂直系统数据须向下回流。
- 数据流通: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三大机制;公共数据产品须在场内交易;个人信息流通须合规授权或匿名化。
- 数据产业:县级以上政府编制产业规划,建设集聚区,培育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等服务业态;建立数据企业认定机制。
- 数据应用:政府发布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支持“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农业农村大数据、服务业大数据等融合应用。
- 数据安全: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重要数据处理者定期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建立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
- 区域协同:与长三角省市建立数据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推动标准统一、算力合作、市场一体化。
9、《江苏省培育壮大数据企业行动方案(2025-2027年)》
发布时间
2025-03-31
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5-03-31起实施)
政策有效期
2025—2027年(至2027年底)
发布机构
江苏省数据局、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联合印发)
核心要点
- 总体目标:到2027年建成5个数据产业创新联合体,打造100个应用场景优秀案例,引育1000家规上数据企业,形成1000个高质量数据集、2000个典型数据产品,建设50个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增:鼓励省属企业设立专业数据公司,剥离数字化部门成立独立法人;高校院所孵化初创数据企业。
- 转:引导系统集成、软件、网络安全、数字基础设施、传统第三方服务机构拓展数据业务。
- 引:按产业图谱靶向招引先进存储、大模型、数联网、隐私计算等领域头部企业落地。
- 育: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持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鼓励大模型、数据托管、数据保险等新业态。
- 环境:发布高价值场景需求清单、产品推广目录;公共数据优先向数据企业开放;省级产业基金、普惠金融产品、上市后备梯队、人才职称、包容期监管等配套支持。
10、《江苏省发展数据标注产业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实施方案(2025—2027年)》
发布时间
2025-08-16(苏数发〔2025〕62号)
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5-08-16起实施)
政策有效期
2025—2027年(至2027年底)
发布机构
江苏省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
核心要点
- 产业目标:到2027年产业规模全国占比>10%,年均复合增长>20%,建成3个数据标注基地,培育10家龙头、1000个高质量数据集、100个典型应用。
- 数据供给:实施公共数据攻坚三年行动,建立“一本账”管理;推动国企“数据效能提升行动”;鼓励行业龙头建设可信数据空间。
- 产业壮大:引育平台型企业,建设省级标注企业库;攻关4D标注、数据合成、跨模态语义对齐等核心技术;建立分层分类标注标准体系。
- 集群布局:苏南“高端化、专业化”,苏中苏北“平台化、自动化”,绘制全省产业图谱。
- 高质量数据集:面向工业、交通、金融、医疗、低空经济等领域建设1000个数据集;建立“保障、定制、电商、结对子”四种供给模式;建立动态评估评级制度。
- 支撑措施:建设省级标注与数据集公共服务专区、众智型标注平台、开源社区;省市财政、算力、人才、长三角合作等政策协同。
(六)广东省
11、《广州市数据条例》
发布时间
2025-01-22(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执行时间
2025-02-28起施行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01-12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核心要点
- 数据资源管理: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城市大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必须统一归集、共享、开放;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运营机构搭建安全可信开发环境。
- 数据要素市场:实行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置;数据交易场所制定交易、结算、争议解决、信息披露规则;公共数据产品必须通过交易场所交易;企业可自主定价。
- 数据产业发展:政府出台产业扶持资金、投融资政策;鼓励建设行业数据空间、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大模型、算法、算力创新。
- 南沙先行先试: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打造算力、算法、数据加工产业集群;建立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机制,与横琴、前海、河套形成区域协同。
- 数据安全: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处理者定期风险评估;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指导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数据须在事件结束后封存或销毁。
12、《广东省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2025—2027年)》
发布时间
2025-11-08(粤府函〔2025〕237号)
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5-11-08起实施)
政策有效期
2025—2027年(至2027年底)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核心要点
- 总体目标:到2027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16%,打造3个万亿级数字产业集群,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4400亿元,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突破6万家,算力规模>60EFLOPS。
- 数据要素市场化:出台《广东省数据条例》,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组建省数据集团,建设城市可信数据空间,优化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
- 基础设施:构建数据流通“一张网”(数据空间、数场、隐私计算、区块链)、绿色算力“一张网”(韶关集群、广深超大城市算力体系)、空天地海通信“一张网”(5G-A、北斗+5G、低空智联网、海岛双千兆)。
- 技术攻关与产业:实施“卓粤”基础研究十年计划、“广东强芯”、核心软件攻关、显示制造装备“璀璨行动”;布局数据产业、算力芯片、开源鸿蒙、大模型、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新型显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等新赛道。
- 转型应用:建设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推进“链式改造”智能工厂;打造“数据要素×”12大行业应用场景;建设数字湾区、粤港澳智慧城市群、数据特区。
- 制度保障: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平台企业佣金监管、数据纠纷调解、数据资产核算、数字经济监测指标体系等制度。
(七)山东省
13、《数字强省建设2025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
2025-04-11(数字强省办发〔2025〕1号)
执行时间
2025-04-07起施行(文件印发日)
政策有效期
至2025年12月31日
发布机构
山东数字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大数据局代章)
核心要点
- 数据要素:开展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行业数据交易平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 数字经济: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覆盖率≈94%,数字经济总量占GDP比重>50%;建设50个“晨星工厂”、500个智慧农业基地、5个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区。
- 数字政府:构建“1751”运行体系,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无证明之省”“鲁执法”一张网;建设“齐鲁智脑”与“山东通”。
- 数字社会:30家智慧养老院、5000个智慧社区、文化数据库、齐鲁文化大模型、数字乡村“村村通千兆”。
- 数字科技:150项以上基础研究与大模型、芯片、农业传感器等攻关;建设济南-青岛人工智能先导区、海洋人工智能大模型集聚区。
- 数字底座:全省总算力12.5 EFLOPS(智算占比35%);200G/400G光传输、5G工厂、青岛国际通信出入口局;10个省级数据基础设施标杆工程。
- 制度环境:推进《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山东省数据条例》立法,建立数字经济监测指标体系、省级数字人才库、数据安全事件通报与应急演练机制。
(八)贵州省
14、《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9-09(黔知发〔2024〕2号)
执行时间
2025-03-17起施行
发布机构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核心要点
- 登记对象:依法依规获取、经规则处理、具有实用价值与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实行实名、自愿、免费、电子登记。
-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3日)→审核→在线公示(5日)→异议处理→发证;须提前完成区块链存证或公证。
- 证书效力:可作为数据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有效期2年,期满前1个月内可续展2年。
- 不予登记情形:危害国家安全、权属纠纷、重复登记、未存证/公证、弄虚作假、危害个人隐私等。
- 变更与撤销:数据来源、更新周期、存证情况等变更须10日内申请;虚假登记或危害公共利益的可依职权撤销。
- 管理运用:建立登记档案与公告检索系统,禁止伪造、涂改、倒卖登记证书;违法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15、《贵州省鼓励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8-28(黔府办函〔2025〕38号)
执行时间
2025-08-26起施行(文件印发日)
政策有效期
至2028年12月31日(三年试行)
发布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点内容归纳
- 特色产业:发展数据标注、云服务“首位产业”、影视渲染动漫游戏、通过网信备案的模型算法。
- 企业引育:引育“小巨人”、瞪羚、独角兽;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数字贸易展会;研发费用占比高或增长快的企业给予后补助。
- 人才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核心团队,建设产业学院、大学科技园,简化职称评定与政策兑现流程。
- 园区建设:围绕数据标注、信创、大模型、算力、数据安全、数字文创建设省级数智产业园,支持公共能力平台建设。
- 算力普惠:开展数据中心、智算中心能效评估,发放“算力券”降低企业算力成本,吸引全球模型训练落地。
- 数据供给: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数据流通基础设施、行业/企业可信数据空间、高质量语料库;公共数据依法依规开放并纳入政府采购。
- 标准创新:首版次软件认定、原创开源项目、数据领域标准研制给予支持。
- 场景应用:化工、旅游、煤矿等领域行业大模型,数字政府、城市运营、教育、医疗、交通、乡村振兴等数据场景项目。
- 财政金融:省“四化”基金、新动能基金、贵阳大数据科创城等百亿级基金联动;支持数据资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 组织保障: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统筹,以“免申即享”为主简化兑现,市(州)配套资金,营造产业氛围。
(九)黑龙江省
16、《黑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8-12(黑数规〔2025〕1号)
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5-08-12起实施)
政策有效期
试行期2年(至2027-08-12止;期间如国家或省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数据局
核心要点
- 依据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细化本省操作。
- 登记范围、类型、程序与国家办法一致,补充“可委托代理机构登记”“异议复核决定应及时通知双方”等细节。
- 登记机构职责:制定业务规则、提供咨询培训、处理异议、定期报送业务运行情况等。
- 登记主体义务:对涉密、隐私信息严格保密;注销登记情形发生10个工作日内申请。
- 监管手段:登记机构违规可被约谈、现场指导或提请取消资格;登记主体违规将被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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